明嘉靖三十二年,公元1553年,葡萄牙人取得澳门居住权,开始的时候借口舟触风涛,请求借澳门曝晒水渍货物,强行上岸租占。当地官员纳贿允准葡萄牙商船泊口,按惯例抽税20%。葡萄牙人最初只是在沿岸搭建棚屋作临时交易,后来,他们通过贿赂中国地方官员,开始在澳门定居,并逐渐运送砖瓦木石,大兴土木,搭建了永久性的房屋,使澳门的区域不断扩大,到1557年形成了一个稍有规模的葡萄牙人居留地。明朝政府在澳门境内行使的主权,包括接受澳门葡萄牙人每年缴纳的地租,设立海关征收舶税,置守澳官及以香山县令(知县)落实行政管理权和执行最终的司法处分权等。澳葡从1572年起,每年向中国政府交纳地租500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