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国初税亩(公元前594年):
“初税亩”从字面意义上解释,就是:初,为开始的意思;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,具体方法是:“公田之法,十足其一;今又履其余亩,复十取一。”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,对公田之外的份田、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,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。 “履亩而税”:含义是:按亩收税,不分公田、私田,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,税率为产量的10%。实质是:公开承认土地私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