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小题。 环境税开征毫无疑问是板上钉钉的事了。随着去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召开,国内酝酿十多年的环境税,也提上议事日程。目前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环保部等三部门,正在研究制定环境税开征方案. 其实,在去年全国“两会”上,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就提交了《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、出台环境税》的提案。这一提案当时得到2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名附议,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透露,征收企业环境税已被列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和环保部的重要议事日程,条件成熟时会推出。这表明环境税将成为继绿色信贷、绿色证券、绿色保险之后的又一“环保新政”,体现了政府部门多管齐下,督促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。 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,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,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.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。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,既然缴了环境税,就买了“排污权”,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,而且变本加厉,在排污数量和浓度上大大增加。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,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。如此,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止环境污染的初衷。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,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。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。但事实上,现在欧洲已经主要用“污染者负担”替代了“污染者付费”模式。这是因为许多环境污染已无法准确地用钱来“计算”,尤其是“付费”排污容易让污染者逃避许多长远的责任。而“污染者负担”则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“付费”责任,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、治理污染和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“连带责任”。这就让污染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一时的收益,污染者付了“排污费”也不能睡好觉或者几十年后再把自己“洗绿”。 不言而喻,我们在强调“污染者付费”的同时,也要强调“污染者负担”。最需要说清楚的是,“污染者付费”不是付费即可污染,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也只是一种经济补偿。不能让“污染者付费”掩盖了污染者的其他的更重要的责任,包括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长远“追责”--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,所以,环境污染始作俑者的责任,不能“一付了之”,而应永远“存盘备份”。 毋庸讳言,“先污染后治理”已使我们的生存环境为此付出很大代价,因此,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,还要有多种招数,尤其是不能出现污染权与污染费的“权钱交易”。如环境税可单列一项“污染排放税”,税率直接按排污强度分级,严格遏制超量、超标排放,对拒不治污者,应加重处罚,直至关停。 小题1:下列有关“污染者付费”的理解,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( )(3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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