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读下面的文字,完成题。 千百户制度,是一种以千户、百户等官吏为主体的藏族基层管理制度。清雍正十年(1732年)夏,应西宁办事大臣达鼐奏请,西宁、四川、西藏派员勘定界址,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宁者归西宁管辖,近西藏者暂隶西藏。在归西宁管辖的四十族之内,依据族人多寡,从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,令其治理地方,管辖属民。“其族内人户,千户以上,设千户一员。百户以上,设百户一员。不及百户者,设百长一员……千百户之下,设散百长数名”。可见,“千户”、“百户”的称谓与他们当初所管辖的属民户数直接相关。这里提到的“百长”有两种:一是管辖属民不足百户的土官,《番例》称之为“管束部落之百长”;一是“散百长”,即并不具体管辖人户,而是置于千户或百户之下,协助其工作,《番例》称他们为“小百长”。《番例》还常常提到小头目、十家长等职称,并规定:“每十户设立头目一名”,若不遵行,千百户要受到处罚。顾名思义,“十家长”只是在十户左右的属民中产生影响。在《番例》各条款中,十家长和小头目从未被同时提及,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职级,只不过称谓不同而已。《番例》在量刑时,常常把十家长或小头目与平人相提并论,说明他们的地位与平人相差无几。《番例》在论及有关职权时,往往没有提到“散百长”或“小百长”,表明他们在诸多方面没有权威。这样,千户、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是千百户中的主要人物。中央王朝通过千百户对藏族地区实施有效的统治。 千百户的职位由中央政府分封,并依据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级管理,千户、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“俱由兵部颁给号纸,准其世袭”。其世袭传承,无疑由西宁办事大臣呈报有关材料经朝廷审批,换取相应执据,完成权力交替。散百长“由西宁夷情衙门发给委牌”。由于他们不管束部落,其管理权限在西宁办事大臣衙门。散百长职务不能世袭,因此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对其职务任命、人选变动有较大的自主权。其次,朝廷以会盟形式与千百户保持政治联系。史书记载,历史上清廷曾与藏族千百户实行会盟制,即一年会盟一次,三年后间年会盟一次。会盟是千百户责无旁贷的义务。清王朝通过会盟显示出对千百户的绝对领导和对藏区的严格管辖权。千百户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与民同罪,当事人职级越高,罚服越重。根据管理权限,处分权应属清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西宁办事大臣衙门。根据《番例》规定,千户、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长均有权处理本部落内的诉讼。但司法管辖权却属于清王朝。千百户调处诉讼所依据的《番例》本身由代表清王朝的西宁办事大臣衙门所颁行,作为司法和执法人员的千百户受清王朝的严格约束,其违规违法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处罚。所以,他们也仅仅是代表清王朝行使司法权。 (节选自何峰《从<番例>看藏族千百户制度》) 小题1:下列关于“千百户制度”的表述,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(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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