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一次普法教育讲座中,刘法官讲了一个令同学震惊的大案例:2009年12月12日台州黄岩警方摧毁了一专门抢劫出租车司机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,涉案的3名嫌疑人年龄分别是19岁、16岁、15岁。年龄只有15岁的郑立(化名)是班级里的“捣蛋鬼”,经常旷课,沉迷网吧,曾受到学校的通报批评,初一没有念完就辍学了。后和社会青年一起参与赌博、偷窃,曾被公安机关拘留。然而仍不思悔改,当同伙提议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弄钱吃宵夜时,三人一拍即合。他一个多月参与抢劫25次。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他又一次被警方抓获…… (1)法院在审理郑立案件时要注意什么? (2)从刑事责任年龄来看,郑立要不要负法律责任?为什么? (3)刘法官告诫大家“勿以恶小而为之”,请你结合郑立的案例谈谈对我们的启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