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4日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泰安“1·04”持枪杀人案和德州“12·29”案的两名被告人,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,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一案件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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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法律捍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②故意伤害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 ③生命健康权是公民首要的人身权利 ④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为法律所不容,应受到刑罚处罚 A.①② B.①②③ C.①②④ D.①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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