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 题干
2011年3月14日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泰安“1·04”持枪杀人案和德州“12·29”案的两名被告人,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,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一案件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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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法律捍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
②故意伤害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
③生命健康权是公民首要的人身权利
④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为法律所不容,应受到刑罚处罚
A.①②
B.①②③
C.①②④
D.①③
◎ 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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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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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 知识点
    根据n多题专家分析,试题“2011年3月14日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泰安“1·04”持枪杀人案和德州“12·29”案的两名被告人,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,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一案件…”主要考查了你对  【生命健康权】  等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。关于这些知识点的“档案”,你可以点击相应的链接进行查看和学习。
◎ 相似题
与“2011年3月14日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泰安“1·04”持枪杀人案和德州“12·29”案的两名被告人,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,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一案件”考查相似的试题有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