材料一 一、兹以御誓文(即明治天皇颁布的《五条誓文》)为目标,制定国是,建立制度法规…… 二、天下权力,总归于太政官(即中央政府,非指官职),以除政令分歧之弊…… 四、亲王、公卿、诸侯之外,他人不得升为一等官职,此所以尊皇室、敬大臣也…… 十一、各府、各藩、各县所颁政令亦应以御誓文为原则…… ——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颁布的《维新政体书》 材料二 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…… 第五条 天皇在帝国议会协赞下,行使立法权…… 第八条 天皇……在帝国议会闭会时,得发布代替法律之敕令,此项敕令须于下次会期在帝国议会提出,若议会不承认时,政府须公布将来失其效力…… 第十九条 日本臣民适合法律命令所规定之资格者,均得被任为文武官及就其他公务。 ——1889年颁布的《大日本帝国宪法》 请回答: (1)据材料一所述,在国家权力的掌握上比幕府统治时期有何变化?(3分) (2)将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,指出日本在政体上有什么变化?表现在哪里?(7分) (3)在任用官员上,材料二的规定较之材料一有何不同?分别指出它们依据的原则。(8分) |